视频来源网络
视频中一辆小轿车以时速170km/h的速度行驶在城市封闭道路上,片刻之后,小轿车与前方一货车发生猛烈碰撞。事故中,小轿车严重受损,前方被追尾货车也经受了非常剧烈的冲击。
据中国交通广播河北FM101.2官方抖音帐号发布信息称,失控的小轿车是租来的,而当天该车辆驾驶员及车内乘员均为无驾驶证人员,所幸货车没有被顶下高架桥。那么,该起事故中租车公司及出借人是否有责任?保险公司又是否应当进行赔付?记者带着问题采访了中国交通智库法务专家吴国平。
该起事故中租车公司是否需要承担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零九条,因租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如果出租方未对租客的证件资质进行核实或提供不符合交通安全法规定的车辆,则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但如果进行核实,租车人和驾驶人并非同一人,租车公司尽到自己的义务,具备相应的手续和证件复印件留存,则不予支持。
综上,在视频案件中,如出租方和租客签订的合同当中有明确条款约定使用人不可转借他人,则主张租车公司无责任;如出租方为个人,未签租车合同或合同中无此类条款及约定,则主张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该起事故中两车损失保险公司是否应当赔付?
交强险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第三人人身损害,当事人请求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者未取得相应驾驶资格的;
(二)醉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后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的;
(三)驾驶人故意制造交通事故的。
该案件适用第一种情形,当事人可要求进行交强险赔付。
商业险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规定,保险人将法律、行政法规中的禁止性规定情形作为保险合同免责条款的免责事由,保险人对该条款作出提示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以保险人未履行说明义务为由主张该条款不生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根据该交通事故,如当值驾驶员在没有取得驾驶证时驾驶车辆上路,则商业险有权不进行赔付。
回到视频中这起交通事故,再次给所有交通参与者敲响警钟,无证驾驶不仅威胁自身生命财产安全,更容易给其他人造成巨大损失。十次事故九次快,驾驶员上路行驶时,不应超速驾驶,减少交通事故的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