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官同志,我真的很后悔,这种‘忙’不能帮啊!”被告席上王某痛哭流涕。日前,泰州市姜堰区人民检察院以高某、王某、周某等7人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向姜堰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2020年3、4月份,高某联系王某、周某等6人,告诉他们一个“好差事”,只需提供各自名下的银行卡、支付宝、微信、QQ账号用于转账,就能轻松获得转账数额1%的手续费。后高某将自己名下及王某等人账号(银行卡账号23个,支付宝账号8个,微信账号8个,QQ账号5个)提供给上家张某。张某将前述账号用于接收被敲诈勒索的的钱款,共计171万余元。高某等人违法所得4万余元。法院一审判决认定上述7人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至一年五个月不等,并处罚金。
现今,一些人总以为天上会掉馅饼,动动手指帮忙转账就能赚钱,最终成为敲诈勒索的“帮凶”,走上违法犯罪的道路。
检察官提醒:千万不要随意泄露自己的支付账户、银行卡、收款码、付款码等个人信息,更不要贪图一时之利,帮助他人收款、转账、取款,从事不明支付、结算,以免沦为犯罪分子实施犯罪的工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