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焦环文〔2023〕67号—关于印发焦作市噪声污染防治实施方案(2023-2025年)的通知

时间:2023-09-05

各县(市、区)生态环境分局、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局、公安(分)局、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城市管理局、交通运输局、财政局、教育(教体)局、市场监督管理局、科学技术主管部门、文化广电和旅游主管部门、住房保障中心,高新区(示范区)生态环境服务中心、经济发展局、科技和工业信息化中心、公安分局、自然资源规划和建设局、城市管理综合服务中心、财政局、教育体育事业发展服务中心、市场监管分局: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依据《河南省噪声污染防治行动计划(2023-2025年)》(豫环文〔202347号),结合我市实际,我们制定了《焦作市噪声污染防治实施方案(2023-2025年)》。现予印发,请认真组织贯彻落实。

 

    焦作市生态环境局  焦作市发展改革员会  焦作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焦作市公安局 焦作市自然资源和规划 焦作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焦作市城市管理局  焦作市交通运输  焦作市财政局


   焦作市教育局  焦作市市场监督管理   焦作市

   焦作市文化广电和旅游  焦作市住房保障中心 中国铁路郑州局集团有限公司焦作车务段

               2023831

  

焦作市噪声污染防治实施方案

2023-2025年)

 

噪声污染防治事关人民群众身心健康,是最普惠的民生工程,是生态文明建设和生态环境保护的重要内容。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还自然以宁静、和谐、美丽的重要指示精神,有效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全面实施噪声污染防治行动积极满足人民群众对宁静优美环境的强烈需求,逐步改善声环境质量,依据生态环境部等16部(委、局)联合印发的《十四五噪声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环大气〔20231)和《河南省噪声污染防治行动计划(2023-2025年)》(豫环文〔202347,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全面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按照分类管控、聚焦重点,稳中求进、综合施策,齐抓共管、社会共治的基本原则,突出精准治污、科学治污、依法治污,全力推进工业企业、建筑施工、交通运输和社会生活等重点领域噪声污染治理,加快解决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噪声污染问题,推动我十四五声环境质量改善目标顺利实现。到2025年,市全面实现功能区声环境质量自动监测,声环境功能区夜间达标率力争达到85%

二、加强声环境管理,夯实噪声污染防治基础

(一)有效评估和调整声环境功能区按照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开展全省声环境功能区划分评估工作的通知》要求,组织开展全声环境功能区划分评估,20239月底前,完成声环境功能区自评工作依据省评估结果,及时完成声环境功能区划调整。根据国家声环境质量标准和国土空间规划以及用地现状,指导各县(市)按照有关要求及时完成声环境功能区评估工作生态环境局负责以下各项任务均需各级政府负责落实,不再一一列出

(二)研究推进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划定。根据即将出台的《河南省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划分及声源调查技术规范》,结合声环境质量标准、国土空间规划、噪声敏感建筑物布局等,按照国家、省下达任务要求,按时完成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划定相关工作。(市生态环境局负责)

(三)落实地方声环境质量改善责任。研究开展噪声治理评估试点,将噪声防治方案实施、噪声监测监管、声环境质量改善目标完成等情况作为县(市、区)污染防治攻坚工作评估重要内容。(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各有关部门参与

(四)开展城市噪声地图应用试点研究。各县(市、区)逐步建立完善噪声实时监测网络,识别筛选噪声超标区域,进一步强化噪声污染防治。逐步开展噪声地图应用,依托噪声溯源等信息化手段,加强噪声污染防治精细化管控。(市生态环境局牵头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城市管理局、交通运输局、公安局等部门参与

(五)积极推进噪声排放源清单编制。按照省统一安排,开展工业企业、交通运输、社会生活、建筑施工等重点噪声源普查工作,摸清区域噪声污染总体情况。2024年底前,完成焦作市噪声源清单编制工作,并动态更新重点噪声源名录,推动区域噪声污染治理。(市生态环境局牵头,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城市管理局、交通运输局、公安局、焦作车务段等部门参与)

(六)推动噪声污染防治信息公开。2025年起,定期发布本区域声环境质量状况信息和噪声污染防治报告。(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各有关部门参与

三、强化规划引导,严格噪声源头管理

(七)加强规划衔接与指导。各县(市、区)及有关部门制定或修改国土空间、交通运输等相关规划时,应合理统筹大型交通基础设施、工业集中区等与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之间的布局,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应对噪声影响进行综合分析,落实噪声污染防治相关要求。(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生态环境局、交通运输局等按职责负责)

(八)细化交通基础设施选址选线要求。严格落实国家、省关于绿色公路、美丽公路和公路高质量发展等有关要求,科学选线布线,新建公路、铁路项目尽量绕避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市发展改革委、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交通运输局、焦作车务段等按职责负责)

(九)科学规划噪声敏感建筑物建设布局。合理布局新建住宅、学校、医院、行政机关、科研机构等敏感建筑物,避免受到周边噪声影响;噪声敏感建筑物隔声设计、检测、验收等应符合建筑环境通用规范、民用建筑隔声设计规范等相关标准要求;中小学校合理布置操场等课外活动场地,加强校内广播管理,降低对周边环境的影响。(市教育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等按职责负责)

(十)落实噪声环境影响评价要求。依法开展环境影响评价,对可能产生噪声与振动的影响进行分析评价,积极采取噪声污染防治对策措施。建设项目的噪声污染防治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督促建设单位依法开展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加大事中事后监管力度,确保各项措施落地见效。(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市发展改革委、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交通运输局等部门参与)

(十一)加强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按照全国重点工业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目录,组织对生产、销售有噪声限值国家标准的重点产品进行重点监管,必要时开展监督排查并及时向社会公布结果。对公众投诉的电梯等特种设备使用时发出的噪声进行检测,督促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对不能达到标准的设备进行整改。(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牵头,各有关部门参与)

 

四、加强工业企业噪声污染防治,突出重点企业监管

(十二)严格工业噪声环境准入。工业企业选址应当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和相关规划要求,建设项目严格执行声功能区环境准入要求,禁止在01类声环境功能区、严格限制在2类声环境功能区(城市建成区)建设产生噪声污染的工业项目。发展改革委、工业信息化、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生态环境等按职责负责)

(十三)加强工业噪声污染治理。开展工业噪声污染源达标整治,通过工艺设备升级改造、加装降噪设备以及采取逐步淘汰搬迁等措施,加强工业企业厂区设备、运输工具、货物装卸等噪声源控制。鼓励企业采用先进治理技术,创建一批噪声治理行业标杆,总结并推广相关治理技术和经验方法。生态环境局、工业信息化按职责负责

(十四)加强工业园区噪声管理。推动工业园区噪声污染分区管控,合理规划园区企业布局,优化设备分布、内部物流运输路线,采用低噪声设备和运输工具。鼓励有条件的工业园区开展噪声自动监测工作。严控噪声污染严重的工业企业向乡村居住区域转移。发展改革委、工业信息化、生态环境按职责负责)

(十五)加强重点工业企业噪声监管。根据《环境监管重点单位名录管理方法》,按照省统一要求,编制行政区域内噪声重点排污单位名录,并按要求发布和更新。督促噪声重点排污单位依法开展噪声自动监测,并及时与生态环境部门联网。生态环境负责)

(十六)推进工业噪声实施排污许可。按照国家要求依法核发排污许可证或进行排污登记,并加强监管;督促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单位依证排污,按照规定开展自行监测并向社会公开。生态环境负责)

五、深化建筑施工噪声污染防治,突出重点时段管理

(十七)推广低噪声施工设备应用。按照国家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禁止和限制使用技术目录,推广低噪声施工设备。发展改革委、工业信息化、住房城乡建设等按职责负责)

(十八)加强施工噪声污染防治。按照《房屋市政工程噪声污染防治实施方案编制指南》,督促建设单位将噪声污染防治费用列入工程造价,采取有效设备及工艺,减少房屋市政工程施工噪声污染。探索从评优评先、资金补贴等方面,推动建筑施工企业加强噪声污染防治。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等部门按职责负责)

(十九)加强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施工管理。严格落实《房屋市政工程噪声污染防治实施方案》,督促施工单位优先使用低噪声施工工艺和设备,采取减震降噪措施,加强运输车辆进出场管理。建设单位按照国家规定,设置噪声自动监测系统,与监督管理部门联网。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等部门按职责负责)

(二十)加大夜间施工管理力度。督促施工单位科学合理组织作业、调整工艺,加大日常监管力度,开展建筑施工工地噪声扰民排查,尽量减少夜间施工作业影响因特殊需要必须连续施工作业的,建设单位按照国家规定,应当取得当地人民政府城市管理部门或者地方指定的部门证明,并在施工现场显著位置公示或者以其他方式告知附近居民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城市管理局、交通运输局等部门按职责负责)

六、推进交通运输噪声污染防治,强化重点领域治理

(二十一)强化机动车监管。综合考虑交通出行、声环境保护等需要,科学划定禁止机动车行驶和使用喇叭等声响装置的路段和时间,依法设置相关标志、标线,向社会公告。鼓励在禁鸣路段设置机动车违法鸣笛自动记录系统,抓拍机动车违反禁鸣规定行为。开展机动车噪声污染执法行动,严厉查处驾驶拆除或者损坏消声器、加装排气管等擅自改装的机动车以轰鸣、疾驶等方式造成噪声污染等环境违法行为。(市公安局负责)

(二十二)加强公路道路养护。鼓励采用低噪声路面材料及技术、改进或取消不必要的减速带、提升路面平整度、种植绿化带等综合措施,加强道路养护;加大巡查检查力度,定期对公路和城市道路路面、桥梁进行维护保养,保障其经常处于良好技术状态;合理安排道路改造与养护施工时间,加强道路施工机械设备降噪管理,防止噪声扰民。(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交通运输局等部门按职责负责)

(二十三)落实铁路噪声污染防治要求。细化铁路噪声污染治理措施,加强行业监管,开展穿越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铁路全面检修,最大程度降低铁路噪声影响;开展铁路列车鸣笛噪声污染综合整治,推动市区铁路道口平面改立交。加强对铁路线路和铁路机车车辆维护保养,确保减振降噪设施正常运行,按照国家规定开展噪声监测和故障诊断,保存原始监测记录。鼓励通过中心城区的铁路两侧设置具有隔音效果的封闭防护栅栏。(焦作车务段负责)

七、强化社会生活噪声污染防治,打造宁静生活环境

(二十四)强化经营场所整治。对使用可能产生噪声污染的设备、设施的文化娱乐、体育、餐饮、商业等经营场所加强监管,通过合理控制营业时间、优化布局、集中排放、采取减振降噪措施,防止、减轻噪声污染。(各有关部门按职责负责)

(二十五)加强公众场所噪声监管。加大对在街道、广场、公园等公共场所组织或开展娱乐、促销、广场舞、体育锻炼等产生噪声污染活动的管理力度;督促公共场所管理者根据需要设置噪声自动监测和显示设施,具备条件的可以与相关部门联网;推广使用无线耳机和定向音响等设备,引导市民自发性健身娱乐源头降噪。(各有关部门按职责负责)

(二十六)规范娱乐旅游活动。指导各县(市、区)发布广场舞活动倡议或文明公约,加强广场舞爱好者自律管理,自觉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有关规定,避免干扰他人正常生活、工作和学习;将噪声污染防治纳入文明旅游宣传内容,在节假日前开展宣传提示;推动旅游景区在讲解服务中减少扩音设备使用,向游客宣讲公共场所噪声管理规定。(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负责)

(二十七)督促居民住房落实噪声污染防治措施。督促开发经营者落实商品房买卖合同关于噪声污染防治相关要求,在销售场所公示住房可能受到的噪声影响以及相应的防治措施。物业服务单位应按照噪声污染防治要求,告知装修人室内装修活动应采取有效措施,并符合作业时间要求,做好巡查,发现问题及时协调解决。(市住房保障中心、市场监管局等按职责负责

(二十八)鼓励社区居民自我管理。加强社区居民委员会和物业管理委员会建设,发挥社区居民委员会在指导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人、业主等做好噪声污染防治工作方面的积极作用。加强宣传与引导,家庭场所在使用家用电器、乐器或者进行其他娱乐、体育锻炼以及饲养动物等活动时,避免对周围居民造成干扰。(各有关部门按职责负责)

(二十九)开展宁静示范创建工作。按照国家、省建设宁静小区有关要求,推进宁静小区创建工作。探索开展宁静道”“宁静公园”“宁静广场”“宁静校园等系列示范创建工作,以点带面推动宁静城市创建。(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各有关部门参与)

八、提升噪声监测能力,优化执法监督效能

(三十)优化布设噪声自动监测点位。根据声环境功能区面积和人口密度,优化调整功能区声环境质量监测站点,编制焦作市功能区声环境质量监测站点清单,统一纳入国家声环境质量监测站点管理。2023年底前,完成国家声环境质量监测站点布设、调整工作。生态环境负责)

(三十建设声环境质量自动监测网络。2024年底前,完成功能区声环境质量自动监测系统建设,并与省级和国家生态环境监测系统联网,实现功能区噪声自动监测数据联网。202511日起,实现功能区声环境质量自动监测,统一采用自动监测数据评价。生态环境负责)

(三十)推进噪声监测计量溯源。依据国家噪声监测检测仪器相关计量技术规范,加强与噪声监测相关计量标准建设,做好噪声监测类仪器的检定校准工作,保障监测设备稳定、数据准确,有效支撑声环境质量评价和噪声污染治理。生态环境、市场监管局按职责负责)

(三十加强噪声污染防治综合执法。有关部门根据《关于印发各级地方政府及相关部门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工作任务的通知》要求,加强噪声污染防治有关执法部门以及与司法机关的沟通协调,将噪声污染防治相关执法活动纳入执法检查计划,实施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创新监管手段和机制,定期组织开展噪声污染防治专项联合执法行动,依法依规查处噪声污染违法行为。(各有关部门按职责负责)

(三十不断提升基层执法能力。加强法律法规、行业标准、监测技术、执法流程等培训,提升基层人员的噪声污染执法专业水平;加强基层执法队伍便携式噪声监测设备配备,健全执法监测工作机制,鼓励有资质、能力强、信用好的社会化检测机构参与辅助性执法监测工作。(各有关部门按职责负责)

九、推进法规标准建设,提升科技治污能力

(三十五)探索研究噪声污染防治新技术。依托高校、科研机构等开展噪声污染防治科研攻关,推动新设备的研发开发、新技术的成果转化和应用,探索噪声污染对人体健康影响等方面的研究。引导相关企业投入噪声污染治理行业,加强对重点行业和重点噪声源治理示范项目的支持和推动。(市教育局、科学技术局、工业和信息化局、生态环境局等按职责负责)

(三十六)加强噪声污染防治管理和技术队伍建设。建立噪声污染防治专家库;加强执法人员行政执法资格管理,全面提升行政执法综合素质;强化市场监管,提升社会化检测和工程、技术服务等机构的支撑能力,规范市场经营行为。(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各有关部门参与)

十、压实工作责任,凝聚治污合力

三十七建立噪声防治部门联动机制。建立全噪声污染防治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形成公安、自然资源和规划、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城市管理、交通运输等多部门协同共治的联动机制。各有关部门按照《焦作市噪声污染防治实施方案职责分工,细化措施要求,推动声环境质量逐步改善。生态环境局牵头,各有关部门参与)

三十八厘清噪声污染防治职责。各级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声环境质量负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责任界定,按照谁审批、谁监管,谁发证、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的原则,明确工业企业、建筑施工、交通运输、社会生活噪声污染部门监管职责,厘清权责边界。2023年底前,各县(市、区)制定发布工业企业、商业经营场所、公共场所、主要交通路段、施工工地等噪声污染防治责任清单,进一步细化行业监管、执法主体、责任单位(各有关部门按职责负责)

三十九加强噪声污染防治资金保障。按照谁污染谁治理、谁监管谁负责的原则,企业和单位要落实好噪声污染防治主体责任。各县(市、区)政府要落实对噪声污染监测、执法监督等方面的资金投入。财政、生态环境按职责负责)

(四十)编制噪声污染防治实施方案年度评估报告。定期调度噪声污染防治进展、目标任务完成、声环境质量改善等情况,编制噪声污染防治实施方案年度报告。各县(市、区)各有关部门每年2月底前报送上一年度噪声污染防治实施方案情况报告。生态环境牵头,各有关部门参与)

(四十强化噪声污染防治考核。按照国家和省考核要求,将各县(市、区)、各有关部门噪声污染防治工作完成情况纳入相关考核评价内容。对未完成考核目标、声环境质量改善规划设定目标以及噪声污染问题突出、群众反映强烈的县(市、区),依法约谈,限期整改。生态环境局负责,各有关部门参与)

(四十合理处置噪声污染纠纷。公安、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城市管理、交通运输等有关部门应及时妥善处置噪声污染投诉事件,对投诉事件及时跟踪处置,做好投诉案件回访工作,对已解决事件处置结果进行满意度调查,不断改善服务水平。定期开展后台工作人员的业务培训,提升噪声投诉纠纷处理处置水平。公安、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城市管理局、交通运输部门按职责负责)

(四十开展绿色护考行动。在举行中等、高等学校招生考试等特殊活动期间,印发年度绿色护考工作方案,加强有关部门协调联动,净化考点周边环境,严防噪声污染,优化考试服务保障,为考生创造安全、宁静、舒心的考试环境。市生态环境局、教育局负责,各有关部门参与)

(四十加强宣传引导。充分借助·世界环境日、国际爱耳日”“世界睡眠日全国生态等时机,加大噪声污染防治法律法规和政策标准等宣传力度,提高公众环保意识,倡导公众参与监督。充分发挥媒体舆论监督作用,加大噪声违法行为的曝光力度,加强噪声污染防治典型案例宣传报道。开展噪声防治公益讲堂进学校、进社区、进企业等普及活动,营造全民参与,人人环保的良好氛围。(各有关部门按职责负责)

四十五实施全民行动。依法保障人民群众获取声环境信息、参与和监督噪声污染防治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声环境的义务。充分发挥公众监督,鼓励地方聘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专家和市民作为特约监督员,参与声环境质量改善的监督检查工作。积极推动公众参与,倡导社会组织开展噪声污染防治相关活动,合力推动形成人人有责、人人参与、人人受益的社会共管共治氛围。(各有关部门按职责负责)